一.甲.乙同往某大賣場購買數位相機,乙因故先行離去,遂將相機託甲攜回保管,甲回家後將兩相機同所於櫃子內,詎料是日夜間有小偷闖入,兩部相機接遭竊,甲是否須對乙負責?
二.甲於民國77年7月7日向乙借款新台幣1千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10,1年後返還借款及利息;丙為該借貸債務之保證人,丁提供A地抵押擔保,為屆清償期甲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請問:
(一)乙得否請求丙,丁清償債務?丙抗辯乙應先就甲,丁之財產強制執行,是否有理?
(二)丙清償債務後,得否向丁求償?丁清償債務後,得否向丙求償?
(三)民國93年3月3日乙仍未獲清償,乙得否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A地?
三.甲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 日因病至乙醫院住院診治,至同年 10 月 15 日未經結帳即擅行出院,共積欠乙醫院醫療費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住院費 3 萬元及住院期間甲暨其看護家屬之伙食費 3 千元,經乙醫院催告甲應於 99 年 11 月 1 日前繳納,甲仍置之不理,乙醫院乃於 102 年 5 月 1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償還上開費用,惟訴訟中甲為時效抗辯,則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分)
四.二、甲 19 歲,高職剛畢業,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受僱為乙建設公司之職員,奉公司 之命,代理公司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請問: 甲、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13 分) 乙、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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