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必要共同訴訟?甲、乙共同毆傷丙,丙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 81司四
二、
甲以乙、丙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第一審判決准予分割,乙聲明不服,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嗣後乙單獨具狀向第二審法院聲明撤回上訴,其效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處理? 94司四
一、
何謂必要共同訴訟?甲、乙共同毆傷丙,丙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 81司四
二、
甲以乙、丙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第一審判決准予分割,乙聲明不服,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嗣後乙單獨具狀向第二審法院聲明撤回上訴,其效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處理? 94司四
一.甲依據買賣關係,訴請乙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抗辯甲為外國人,不能取得中華民國之土地,其權利能力依法應受限制,故當事人能力亦應同受限制,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a客運公司之司機b,某日駕駛a公司之公車,因疏忽而撞傷路人c,c乃以a公司為被告,訴請a公司損害賠償,b司機為輔助a公司而參加訴訟,試問:如a公司受敗訴判決確定者,a公司與參加人b之間,在訴訟法上發生何種效力?其與既判力有何不同?
三.何謂選定當事人?其要件為何?
四.何謂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基隆海關有無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試詳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