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售乙古董花瓶,價金10萬元,契約成立同時乙即付半數價
金,約定其餘半數價金於甲送至乙之住所時交付。甲命其職員丙在約定
之時間送至乙之住處,乙卻突因要事外出無法受領該瓶。丙不得已,將
該瓶帶回,但在返回公司途中,因丙之輕過失,該瓶滅失。請問甲乙間
之法律關係為何?
2.甲經未成年人乙之父母丙、丁之同意,僱用乙代其看管A屋及B犬,某
日,因乙之疏失,致B犬脫逸看管與C流浪犬共同將上學路過A屋之學童
戊咬傷致死。試問:
(一)何人對戊童之死應負賠償責任?
(二)其賠償之範圍為何?
3.某甲於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將其所有不動產出售與某乙,並已依約
將之移轉登記於某乙。惟某甲八十年間主張自己有詐欺行為而訴請撤銷
該買賣,某甲亦已返還某乙所付之價金並依約支付違約金給某乙,因此
某乙即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惟某乙仍拒絕為之等情。某甲爰依不當得
利之規定請求某乙將不動產移轉登記於某甲。某乙則主張某甲既已自認
系爭買賣契約係其詐欺之行為,且已經某甲撤銷買賣,依民法第一八0
條第四款前段規定,某甲不得主張某乙為不當得利,而請求某乙返還給
付。試問何人主張為當?
4.甲竊取乙價值5仟元之手錶,而以1萬元之價格賣給不知情之丙,試問
乙是否有權向甲請求返還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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