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乙借款800萬元,清償期為民國99年1月1日。甲無存款或其他財產,
僅有房屋一棟,價值600萬元整。乙於民國102年1月1日向甲請求償還借
款,試問: 甲主張乙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有無理由?甲於民國
99年12月31日,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房屋贈與丙,請問
乙可以如何保全其債權?
二、甲與不相識之乙因小擦撞於高速公路上飛車追逐,因車速過快先後撞向駕駛於中間車道之丙,導致丙重傷。試問甲、乙應如何對丙負賠償責任?
三、甲將其市價新臺幣(下同)45 萬元的收藏品A 瓷器以50 萬元出售予乙,
乙先支付10 萬元,並約定於民國102 年4 月10 日支付剩餘價金及交付買受
物A。4 月5 日,甲在整理收藏品時,不慎將A 打破。對該筆買賣感到後
悔的乙,能否向甲請求償還已經支付的10 萬元價金?
四、何謂「單純之沈默」?何謂「默示之意思表示」?試從民法規定,說明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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