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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民法親屬篇
一、 甲男與乙女從小即是青梅竹馬,在兩人均成年且事業有成之時,終於在
親友見證與祝福下步上紅毯。但婚後不久甲男便與丙女發生婚外情。乙
女得知後常與甲男爭吵甚而互毆,甲男因此打傷乙女,乙女隨即般回娘
家居住,二人從此不再連絡。三年之後,甲男卻向法院提起履行同居義
務之訴,請求乙女返回甲男知住所。甲男之請求是否有理?
二、 甲男與乙母兩願離婚,雙方協議由甲父行使負擔對丙子之權利義務。然而,離婚後甲男未能善進親職,乙女於是請求法院改定由其行使親權並由甲男負擔丙子知扶養費用。乙女之請求是否有理?
三、 試就下列事時簡析民法親屬編相關規定之法律效果:(一)甲男與乙女結
婚,未約定夫妻住所。(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前或婚後皆未約定其
財產制,甲男主張乙女婚後應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三)甲男與乙女為夫
妻,兩人已書面協議離婚,但未為離婚登記。
四、 乙女與甲男同居,於民國80年8月1日產下丙子,試問:(一)若乙女與甲男於民國80年5月1日結婚,則乙女、甲男與丙子之法律關係為何?(二)若於民國80年8月8日父親節當天。初限第三人丁男稱有充分證據可證明其乃丙子之血緣生父,則丁男可否認領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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