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大學生甲18歲,尚未結婚。某日甲以其父親乙所給與之零用錢購買彩券,中獎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甲領得獎金後,以50萬元向丙購買汽車1部。請問:甲丙之汽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25分)

(一)甲購買彩券之買賣契約,有效:

  1. 甲18歲未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訂立未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之契約行為,除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外,應屬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7及79條訂有明文。
  2. 惟按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能力(民法第84條),實務上常見者係「零用金」。甲將其父乙所給予之零用金購買彩券,因甲對該零用金有處分能力,故甲購買彩券之買賣契約有效。

(二)甲購買汽車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1. 甲購買彩券中獎之200萬元獎金,係屬甲處分零用金後所取得之代替物,原則上甲亦有處分能力。
  2. 惟甲將獎金50萬元購買汽車之行為,因50萬元已超出乙允許甲處分之財產甚鉅,通說認為,該買賣契約仍應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故甲購買汽車之買賣契約應屬效力未定。

二、甲、乙結婚數年,未曾有任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夫妻倆於102年年初協議離婚。在離婚時,甲有婚前財產房屋一間,目前市價900萬元;婚後財產總值600萬元。乙擁有的財產總值400萬元,而無法證明其中有任何部分為婚前財產,但包括乙不久前因遭受第三人丙侵權,丙給付乙40萬元作為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試問:在甲、乙協議離婚後,誰可向誰請求多少的剩餘財產分配?(25分)

(一)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依民法第1030-1條1項規定,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外,雙方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應平均分配,故甲乙之婚姻關係消滅後,應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甲之婚後剩餘財產:

  1. 婚前財產:900萬元房屋,該屋為婚前財產,故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中。
  2. 婚後財產:600萬元。
  3. 甲無其他債務,亦無民法第1030條之1但書之財產,故甲之剩餘財產為600萬元。

(三)乙之婚後剩餘財產:

  1. 婚前財產:依民法第1017條1項後段規定,夫或妻之財產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故乙之婚前財產推定為0元。
  2. 婚後財產:400萬元。
  3. 乙無其他債務,惟該400萬元婚後財產中包含乙因受丙侵權所得之40萬元非財產賠償,屬無償取得之財產,應扣除之,故乙之婚後剩餘財產為360萬元。

(四)準此而言,甲之剩餘婚後財產600萬元扣除乙之婚後剩餘財產360萬元,平均分配後,剩餘財產較少之乙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甲請求12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額。

 

三、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0年間結婚,二人婚後育有一子A,並共同收養B女。97年間,甲與丙女發生婚外情並產下C女。甲因擔心乙女知情,並未就C女辦理認領登記,但持續提供C女之生活費。1017月間之某日,甲因車禍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300萬元。請問:

 

()何人得繼承甲之遺產?(13分)

 

(二)各繼承人得繼承之遺產數額為何?(12分)

(一)甲之遺產繼承人:

  1. 乙、A:乙為甲之合法配偶,A為甲乙具合法婚姻關係受胎所生子女,為甲之婚生子女(民法第1061條),故乙、A為甲之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
  2. B:B為甲乙共同收養之養女,依民法第1077條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為婚生子女同,故B亦為甲之繼承人。
  3. C:C為甲丙未具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子女,為甲之非婚生子女(民法第1061反面),惟甲持續提供C女生活費,有撫育之事實,依民法第1065條1項後段,應視為認領,縱甲未為認領登記,亦生認領之效力,故C亦為甲之繼承人。

(二)各繼承人得繼承之遺產數額: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乙、A、B、C之應繼分係均分甲之遺產300萬元之數額,即乙、A、B、C之應繼分各為75萬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國考m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