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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夫妻已育有子女A、B,但兩年前乙又告懷孕,不過懷孕期間卻生病就醫,經
醫院對乙輸血以為治療。豈知醫院在為乙輸血時,因欠缺注意未能將血液含有梅毒
予以篩檢出來而排除使用,致乙輸血後感染梅毒,乙之胎兒出生後亦因而罹患先天
性梅毒。更不幸的是,在胎兒出生前的一個月,乙之夫甲,竟因車禍為肇事之丙所
撞死。試問:(25 分)
(一)本案胎兒因身染先天性梅毒,究否能對醫院請求損害賠償。
(二)對甲之死亡,順產之胎兒,究否能對丙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二、甲收養乙為養子後,乙結婚生一子丙。其後甲與乙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並約定丙繼
續留在甲家。試問甲死亡後,丙可否繼承甲之遺產?(25 分)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生子女A、B、C,A亦已與D結婚,生子X。某年甲、A聯袂出國
,但不幸空難同時死亡,甲遺有淨遺產6000萬元,A遺有淨遺產2000萬元,本案
不考慮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問甲、A之遺產究應可由何人加以繼承,其應繼分各
為若干?(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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