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由甲將其所有之凶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
不久,乙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並由其配偶丙擔任監護人。丙不知甲、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但知系爭房屋為凶宅。
嗣後,丙以乙之代理人名義,將系爭房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
丁就甲、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系爭房屋為凶宅,均不知情,且丁就其不知並無過失,乙、丙亦皆未對丁為任何告知。
請問:甲就系爭房屋,對乙、丁二人,各有無可以主張之權利?丁就系爭房屋得對乙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101年 高考 民法總則)

 

by  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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