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戒處分為保安處分之一種,依刑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其要件為何?

 

2.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試問:此條規定加重處罰的理由為何?但書規定的理由又為何?

 

3. 何所「強盜」?何所「搶奪」?並舉例以說明。

 

4. 設甲於民國六十一年二月間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六十二年四月一日執行完畢。出獄後,復於六十三年七月間犯竊盜罪。司法警察官偵察時,又發覺甲於六十年七月間另犯偽造文書罪,仍予一併報告檢察官偵查起訴。問法院應為如何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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