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其內涵為何?又應如何判斷法律所規定之程序是否正 當?試申論之。【100/司四】

 

二. 刑事審判權(簡稱審判權)與刑事案件管轄權(簡稱管轄權)之意涵為何?對於無審判權之案件,偵查中及審判中應為如何之處置?對於無管轄權之案件,偵查中及審判中應為如何之處置?【97/司四】

 

三. 甲涉嫌在A地竊盜,乙涉嫌在B地犯與甲案有關之贓物罪。則:(一)承辦甲竊盜案件之A地檢察官,可否對乙在B地所犯之贓物罪合併起訴?     (二)A地檢察官先對竊盜罪之案件起訴,B地檢察官對贓物罪之案件起訴,法院應如何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合併審判?【96/司四】

 

四. 甲為任職於某公務機關之公務員,因涉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向承包廠商收賄新臺幣 9 千萬元,嗣因案情爆發,即逃逸無蹤,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辦,於民國 101 年 6 月 30 日,至甲家中起出賄款,並當場逮捕甲到案,甲之辯護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聲請接見甲,惟檢察官認甲之辯護人之接見將導致偵查中斷,顯然妨害偵查進行,因而諭知暫緩接見。試問:
(一)檢察官之該項處分是否合法?並說明其理由及法律依據。
(二)甲或甲之辯護人有何救濟方法?並說明其理由及法律依據。
(三)如甲係羈押中之被告,試問:
1.檢察官諭知暫緩接見之處分是否合法?
2.甲或甲之辯護人有何救濟方法?
並分別說明其理由及法律依據。 【101/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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