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必要共同訴訟?甲、乙共同毆傷丙,丙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 81司四

 

二、

甲以乙、丙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第一審判決准予分割,乙聲明不服,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嗣後乙單獨具狀向第二審法院聲明撤回上訴,其效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處理? 94司四

 

三、甲所僱請之司機乙,於載送甲上班途中,疏於注意而撞傷丙,今丙將甲、乙列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甲、乙就其醫療費10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第一審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醫療費10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甲不願上訴,而乙不服第一審之判決乃依法提起上訴,乙上訴之效力為何?  高點模擬試題

 

四、

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別何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別何在?試說明下列訴訟為何種類之共同訴訟:(25 分)

(一)分割共有物之訴。

(二)公司之多數股東為共同被告,依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三)原告行使代位權及自己之請求權,訴請被告甲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乙,再由被告乙移轉登記給原告。 98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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