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住居於高雄市,持有制式 90 手槍一支擁槍自重。98 年 7 月 1 日攜帶該手槍至桃園縣尋友,適為桃園警方查獲,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乙檢察官偵查後,以甲涉有無故持有手槍罪嫌起訴,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因而判處甲罪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丙檢察官得知後,則以本案應由高雄管轄而提起上訴。試問:此項上訴及其主張是否合法? 98司三

 

二、

當事人向法院聲請移轉管轄,該法院接到移轉管轄之聲請後,仍繼續進行審判,問該法院之所為是否合法?

91高三 

 

三、

張三因涉嫌殺人而被提起公訴。遇有下述情形,法院應如何

(一)在法院進行審判時,張三向法院聲請該案之陪席法官某甲迴避。

(二)該案之受命法官某乙已於準備程序及第一次審判期日出庭,但在第二次審判期日之前二日卻因發生嚴重車禍須住院一個月。

(三)該案已經審判長宣示辯論終結,但張三與其律師第二天立即具狀向法院表示,有從未露面之重要目擊證人李四願意出庭證明該案被害人並非張三所殺,請求法院立即傳喚李四。 99鐵路政風 

 

四、

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雖同為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而有上訴權,但其立場各異,權限有何不同?又上訴範圍如何?試說明之。 92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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