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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工作忙碌,乃授權其十九歲之子乙,代理他向丙購車一部。試問:

(一)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二) 若丙將車輛及有關證件交予乙,約定應由買受人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因買受人逾期未辦理該登記手續,稅捐機關仍以出賣人丙為納稅名義人,仍向丙徵收相關稅捐,出賣人丙於繳納後,能否向買受人請求返還上開稅捐費用?

二. 甲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之不動產出賣予乙,乙給付買賣價金後,甲雖將該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予乙,為尚未交付(移轉占有)予乙,並繼續出租他人使用,問乙得否以甲之出租行為已嚴重損害其權利為由,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該租賃權?

三. 甲向乙分別承租貨車2部及房屋1棟。甲未得乙之允許,將房屋中之1間房間轉租給丙,其中之1部車子轉租給丁。試問:基於該轉租行為,乙可否終止其與甲之租賃契約?

四. 某甲受雇於乙公司,每月支領薪水4萬元,後甲因家中生變,急需用錢,遂向乙借款50萬元,言明次月還錢,若屆期未還,請問乙得 否按月扣下甲之薪水4萬元,至雙方間之借款完全還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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