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土地出賣與乙而訂立假買賣契約,

並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不久乙死亡,其子丙辦理繼承登記,據查

丙並不知上情。請問:

(一)如丙將該土地出賣與丁,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土地?

(二)如丙將該土地出租與戊,甲得否向戊請求返還該土地?

2.甲經營餐廳業有年,夙有聲望。乙慕其名,得甲同意,以甲餐廳名義,對

外營業。約定盈虧由乙自理,與甲無涉,乙經營餐廳之建築物係向丙承租。

建築物所有人為丙。某日,乙僱用之廚師丁因烹飪時不慎,引起火災。食客

戊倉促逃避,詎建築物未設太平門,致為濃煙嗆傷。雖送醫急救,終告不治。

問:

(一)戊死亡後,得請求賠償損害之債權人為何?

(二)債務人請求甲、乙、丙、丁連帶賠償所受損害,有無理由?

3.甲醫院的乙醫師為丙病患開刀,因誤用麻醉藥劑,致丙開刀後成為植物人。

試問:丙得向何人主張何種權利?

4.何謂「債務不履行」?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債務不履行之類型有幾?請分

別舉例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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