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學生甲已成年,因病在家休養,授權19歲同學乙,出售其所有桌上電腦予丙;又遣11歲小妹丁至商店,傳達甲購買某筆記型電腦的意思,先送貨到家後付款。試問該二契約效力為何?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生子 A、女 B,嗣甲乙離婚,10 歲之 A 由甲行使、負擔權利義務;7 歲之 B 由乙行使、負擔權利義務。離婚後,乙與丙結婚。茲丙欲收養 B。試問:

 

(一)丙是否須與乙共同收養?(10分)

(二)其收養是否應得甲之同意?(10分)

 

三、甲與乙結婚後生有三子丙、丁、戊,丙娶己生有A1、A2二子,丁娶庚生有B1一子,戊娶辛生有C1、C2、C3三女。嗣乙女早逝未有遺產,後來甲死亡時遺留財產總值新臺幣1,800萬元。 (一)設丙先於甲死亡,而戊對甲有重大之虐待行為,卻僅見甲生前殷殷相勸,未曾惡言相向或有其他之抱怨。請問:何人有繼承權,可分別繼承金額若干?(15分)(二)設丙、丁、戊三人均死於甲之前。請問:何人有繼承權,可分別繼承金額若干?(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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