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民法親屬編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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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大學生甲18歲,尚未結婚。某日甲以其父親乙所給與之零用錢購買彩券,中獎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甲領得獎金後,以50萬元向丙購買汽車1部。請問:甲丙之汽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25分)

(一)甲購買彩券之買賣契約,有效:

  1. 甲18歲未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訂立未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之契約行為,除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外,應屬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7及79條訂有明文。
  2. 惟按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能力(民法第84條),實務上常見者係「零用金」。甲將其父乙所給予之零用金購買彩券,因甲對該零用金有處分能力,故甲購買彩券之買賣契約有效。

(二)甲購買汽車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1. 甲購買彩券中獎之200萬元獎金,係屬甲處分零用金後所取得之代替物,原則上甲亦有處分能力。
  2. 惟甲將獎金50萬元購買汽車之行為,因50萬元已超出乙允許甲處分之財產甚鉅,通說認為,該買賣契約仍應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故甲購買汽車之買賣契約應屬效力未定。

二、甲、乙結婚數年,未曾有任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夫妻倆於102年年初協議離婚。在離婚時,甲有婚前財產房屋一間,目前市價900萬元;婚後財產總值600萬元。乙擁有的財產總值400萬元,而無法證明其中有任何部分為婚前財產,但包括乙不久前因遭受第三人丙侵權,丙給付乙40萬元作為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試問:在甲、乙協議離婚後,誰可向誰請求多少的剩餘財產分配?(25分)

(一)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依民法第1030-1條1項規定,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外,雙方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應平均分配,故甲乙之婚姻關係消滅後,應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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